烟草传入中国后,清末按百货类征收厘金。卷烟输入中国,海关征收子口税。当时设计的卷烟流通程序是,卷烟在入关后或出厂前纳税一道,在每个大木烟箱上贴上印花,在运输过程中凭印花通行,到销售地后开箱再纳子口税一道。这就是烟税票最早形态。
在中国烟草史上,最早提出要征收烟酒税的当属袁世凯。他把烟酒这特殊商品从百货科正税分离出来,另立专门税名科税。因征收对象是吸烟者,由此命名为吸户捐。纳捐的标识是卷烟吸户捐凭证。由贩卖商店按所定捐率粘贴于最小容器。于1902年在河北省实行加抽烟酒税。1903年清廷嘉奖并增派任务称:“直隶一省照现收之数派银八十万两”。并要求各省效仿开征烟税。“倘收不足额,亦即分别究惩督征不力,并惟该督是问。”其他洋货经交纳海关税一道,便可运销全国,只有卷烟须在销地另纳地方税。税收所得者不同,海关税为国家税,落地税为地方税。为了防止偷漏税和重复征税是卷烟最小包装粘贴纳税凭证的起因。1927年实行全国卷烟统税。征收卷烟统税以贴用印花税票行之。
1941年10月-1942年8月,晋冀豫边区税务总局统一对纸烟之包皮封口进行印封,加盖征税戳。1942年8月-1946年4月税务与工商业务合并,改称晋冀鲁豫边区工商管理局, 烟税票须加盖销戳。1945年8月7日至1946年5月15日,在商标上印明太行第*烟厂出品字样不再盖专卖戳。
1946年5月太行区首先使用税花,分50支、20支、10支装三种。1948年3月15日至5月15日,以烟标上印明“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特许专制”字样代替税花。1948年5月15日,取消前述规定,仍须粘贴税花,但税票加印黑色各行署区名。如“太行、太岳、冀南、冀鲁豫”等字样。
1949年1月1日,实行“华北人民政府纸烟完税证”,华北税务总局规定了第三种烟税计算方式,按加工方式分为机制、半机制、手工三种。按支装分为10支、20支两种。按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1月29日取消10支装规格。7月取消按加工方式征税制,实行按价征税,取消级别(只分支装不分级别)。
1950年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卷烟查验证”。1954年10月15日规定免粘贴税票条件是,国营、地方国营产制卷烟(包括委托其加工者)在最大包装和最小包装印明厂名国营标志即可,经专卖事业公司包销的合作社、公私合营、私营烟厂在最大包装和最小包装印明“中国专卖公司监制”字样即可免贴完税证。公私合营、私营烟厂自产自销部分仍应照原规定办理。1958年查验证停止使用,烟税票完成了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