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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烟捐的消亡

[ 知识百科 ] 2010-12-20 来源: 《东方烟草报》 作者: 曲振明
  1921年10月以前,卷烟税收收入为各省自定,大多列在厘金、销场税、落地税之内,征收方式或招商包缴或由税局征收,收入很少。纸烟捐开征后,经烟酒事务署与各省协商,以前征收的卷烟税厘一律取消,原有收入由烟酒事务署核定数目,由上海纸烟捐务总局按年拨还。当时确定的拨还数目为:江苏省3万元、山东省4万元、山西省4.8万元、江西商捐局及保商局9000余元、鄂豫货捐局1万余元,其他各省则根据需要确定。其中以直隶省为最多,原定年拨10万元,后来加到30万元,由天津纸烟捐分局照拨。以前由商人包缴的,根据商人承包的剩余期限,酌量拨还所受损失。各省纸烟捐统一由上海纸烟捐务总局征收,最初预算全年收入为:出厂捐140万元,2.5%统捐268万元,雪茄烟捐5万元,共计413万元。而实际收入为:出厂捐120余万元,2.5%统捐140余万元,低于预算。原因主要为捐率低、通商口岸免税等。尽管如此,北洋政府税收收入年增300万元,为数可观。
   
  但是,由于英美烟公司把中国自行开放的商埠(自辟商埠)混同于条约规定的通商口岸,扩大税捐特权;另一方面因《纸烟捐征收章程》规定的税率过低,免税区域较广,而且8年不变的期限过长,于是,国内各地方当局纷纷开征卷烟特税。为此,英美、花旗、大美、东亚等烟草公司以此做法违背条约为名,极力反对,各国公使也纷纷向北洋政府外交部提出抗议。迫于压力,北洋政府烟酒事务署函电各省,停止征收卷烟统税,但是未能收效。同时,各烟草公司要求扣抵纸烟捐,北洋政府税收收入受到影响。几经交涉,上海总局答应先扣一小部分(每月约几千元左右),其余仍然如数上缴。由于当时地方军阀拥兵自重,政府税收虽有增加,却多为地方截留,而且纸烟捐征收机构开支较大,因此,1924年,烟酒事务署以纸烟捐征收机构开支过滥为由,限定每年经费不得超过30万元。1926年至国民政府实行卷烟统税期间,由于政局动荡,收支紊乱,预算、决算形同虚设,收入不详。
  
  1925年春,英美烟公司提议加征保护捐,作为各省取消特税的抵补。烟酒事务署原议定保护捐率为12.5%,租界、通商口岸一律照缴,但遭到英美烟公司的反对。经双方协商,最初提出加征2.5%,再经交涉,同意加征5%,征收办法及分等估价标准全部按照2.5%统捐办理。保护捐的印花分7等,由烟酒事务署印制,发交英美烟公司使用,每月按各省贴用之数,函报总署。缴纳保护捐后,各省征收的其他捐税应在保护捐内扣抵。经过几次协商,1925年3月,全国烟酒事务署与驻华英美烟公司续订声明书4条,即第12条至第15条。由于《续声明书》所定税率低于各省实行的税率,当烟酒事务署致电各省征询意见时,中国各界人士纷纷表示反对。1925年8月11日,上海总商会通电全国,反对烟酒事务署与洋商签定的《续声明书》,指出中国尚有内地主权,得以自由征税,不能与外国有任何协议。随后,上海总商会于8月14日通函各省总商会联名反对《续声明书》,江西南昌总商会、河南省卷烟特税总局、湖北省政府、山东卷烟特税总局、江苏省立学校联合会等纷纷呈文通电响应。时隔一年,政局改变,保护捐并未施行,纸烟捐也由此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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