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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我国烟税是如何开征和变更的

[ 知识百科 ] 2010-11-22 来源: 烟草博物馆 作者: 王飞

  一种税源培育成熟,政府就要对其征税。任何一个新税种的出现,都离不开当时的政治或经济需要。古今中外,大抵如此。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在外国商品倾销下逐步解体。农民在家庭手工业受到破坏后,不得不大量种植市场需要的茶、棉花、大豆、桑等。烟草的大量种植和商品化也从此起步,烟税的开征有了物质上的基础。

   清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为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筹集军费的目的,清政府实行厘金税制,分盐厘、洋药厘、土药厘和百货厘四种,其中百货厘中有烟叶厘金一项,烟叶每担征收厘金80文,烟筋每担40文,水烟每大箱360文,每小箱240文,以后征收标准逐年加码,这是见诸于史料的我国最早的烟草税收。

  1858年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清政府被迫与英国订立《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其中规定:凡外国烟叶和雪茄烟之进口,皆予免税,运入内地者,则须缴纳215%的子口税一次即可;而对于国产烟者,则抽5%,对华商极为不公,引起国人反对。后清政府迫于压力经重新考虑,规定无论进口或国产烟草,均按215%征税。

  光绪二十九年(公元1903年),袁世凯练兵筹饷,在直隶创办烟酒捐,设立专局,征额为烟叶每斤缴纳制钱2—3文,各省相继仿行。以上可见。民国以前我国对烟征税名目繁杂,且无烟税专名。当时涉及烟草的税收大致有: 出入口税,如外烟输入及土烟输出所缴纳的海关税;出产税,即烟类税;熟货税,如烟丝税、条丝税;特许税,如烟包捐、版照税;通过税,如厘金、常关税;落地税,如外烟在运达内地时所征收的落地之税,等等。税率上各地不同,且有从量、从价之分,极不规范。清代末期,机制卷烟输入我国,国内商人也开始仿制,如北京、上海、营口、天津等都有烟草公司,烟税税源渐渐充实,于是在民国初期酝酿裁撤厘金时,即有举办卷烟统税之议,即卷烟货物税。但国内烟草公司产制的卷烟无力与外商竞争,只有南洋兄弟烟草公司独存,市面上进口或外商在华生产的卷烟竟占99%。卷烟市场为外商所操纵,影响了卷烟统税的开征。
 
  1915年, 北洋政府鉴于各省税制混乱,漫无节制,决定以官督商销的办法,对烟酒实行公卖。财政部设立烟酒公卖局,开征卷烟税。各省税局开始向外商烟厂及进口卷烟征税,但外商借口此制违反清朝政府与其签订的“子口税”的条约,拒绝纳税。几经纠纷,相持不下,最终不了了之。公卖局也随之撤销。

  1921年8月,北洋政府再次动议开办卷烟税,主事者吸取上一次的所谓“无视洋人权益”的教训,采取“先求外商首肯,然后订立章程”的做法,由全国烟酒署出面,与英美烟草公司会商多次,最终颁布纸卷烟税则,是我国烟类统税之始,也是我国烟类产销分征制的开端。该制规定,税为二种,一为出厂税,凡中、外各商在华设厂制造者,不论所在地界及卷烟品质,数在5万支箱者,应须缴纳税捐2元,发凭证一张。二为内地统捐,不论舶来品或国产品,均征收内地统税一次,在华中、外各厂,一律从价征收215%,价格标准,以海关进口卷烟估价计算。已缴纳统税之纸烟,不再重征其他内地零星杂捐或厘金。为配合征税,全国烟酒署设纸烟捐务总局于上海,设分局于天津、汉口;设督察处于山东;他商埠及重要地方,则设查验所、分所及分卡、办理征收事宜。据当时所推行的国内13个省统计, 年征出厂捐和内地统捐约为银洋300万元。

  1926年12月,国民政府鉴于卷烟统税繁琐,为统一征收起见,颁布征收卷烟统税办法。1928年1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卷烟统税条例,规定卷烟统税为中央税,一物一税,纳统税后,准销行全国;同时在财政部设立卷烟统税处专管此税,各省设卷烟统税局专司其事。卷烟统税实行七级税率制,按每五万支售价做为纳税等级诉标准。税率多有变动,历经7级统税制、旧3级统税制、新3级统税制、新2级统税制等阶段,总体负担不断上升,如因国民党政府财政入不敷出,且急需军费“围剿”红军,便于1933年12月5日提高税率,规定五万支售价在300元以上者为第一级, 纳税银160元;300元以下者为第二级,纳税银80元,这就是所谓的“新2级制”。

  1933年3月,国民党财政部召开会议,决定将国产烟酒(薰烟叶除外)原征的公卖费及烟酒税一律取消,改征土烟特税和土酒定额税。1941年,鉴于烟酒税制纷杂,为统一理顺此税,于7月公布《国产烟酒类税暂行条例》将原土烟特税等悉行废止,规定凡国内产制的烟类,除另征统税另有规定者,均按国产烟酒税课征。完税以后,通全国,不再重征任何捐税, 但以后也曾多次修订法,提高税率。

  1942年7月,为解决抗战期间的财政危机,国党政府实行战时烟类专卖。从1943年1月1日起,废烟类统税,并入专卖利益。以五万支箱为单位,最高一级为2万元,最低一级为2000元。

   1946年,国民党政府战后恢复对烟征税制。8月16日,公布《货物税条例》和《国产烟类税条例》,规卷烟从价征收100%,烤烟从价征收30%,烟叶按区核定完税价格,从价征收50%,烟丝征收20%。

   1948年4月,国民党政府同时公布经修正的《货物税条例》和《国产烟酒类税条例》,明定货物税和国产烟酒类税为国家税,统一由财政部所属货物税机关征收。《货物税条例》规定,卷烟从价征收100%,薰烟叶从价征收30%,以生产地附近市场每两个月平均批发价格为完税之计税依据。对从国外输入者,除缴纳关税外,应按照海关估价再征收货物税。已完纳货物税的烟类,核发完税凭证,方准行销国内,各地不得重征任何税捐。《国产烟酒类税条例》规定,凡国内产制之烟类, 除应征货物税另有规定外,依照本税法征烟类税。烟类税分烟叶与烟丝两种。烟叶税按照产区核定完税价格征收60%,烟丝征收40%。对于创丝之烟叶,仍应先纳烟叶税。完税价格仍以出产地附近市场每两个月平均批发价格为完税之计算依据。征收国产烟酒类税采取分类分级课征。已纳烟酒类税之烟类,行销国内,地方政府不得重征。

   虽然表面上烟类税不重复征收,但涉及此税的纳税人负担并不低。因为抗战结束后,国统区成为外国商品特别是美国“剩余”物资的倾销市场。在外货倾销的威胁下,民族工业原已岌岌可危,再向它征收货物税,所征税物就难以在销售中收回,民族工业生存就很困难。虽然国货和外货按同样税率征收货物税,但国货比外货成本高,二者价格相差甚远,实纳税额也就相差很多。而且,战后外货(包括烟类)走私猖獗,这些走私货逃避了关税,又逃避了货物税,更可排挤国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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