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温州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该规定要求,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室内外场所。
(二)妇幼保健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等主要为妇女、老人、儿童提供服务等机构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的比赛区、坐席区和演出场所的演出区、观众坐席区。
(四)宾馆、影剧院、网吧、歌舞厅、理发店、美容店等公共服务场所。
(五)公交车、火车、长途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售票厅、候车室。
(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各类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七)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型企业等的办公室、会议室等室内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公共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市和区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12345”政务服务热线统一受理有关控制吸烟的咨询、投诉举报,有关控烟监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温州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由市卫健委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