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零售户谢先生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业务的过程中,因营业执照出了问题,导致许可证延续受到了影响。
原来,隆林县烟草专卖局在办理过程中,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谢先生的营业执照实际登记状态为“注销”,遂不予延续,并作出了依法注销其许可证的决定。谢先生询问,如果自己之前是拿着注销后重新办理的营业执照来申请延续是否可以,得到的回复仍是无法延续。这是为什么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持证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或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持证人谢先生之前的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因此,当地烟草专卖局应依职权注销其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那为什么即便谢先生带着重新办理的营业执照来申请延续,也不可以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之日起,市场主体终止。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办,是以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作为市场主体进行申请的,该市场主体的身份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予以明确,当该营业执照被注销时,意味着该市场主体已经终止。重新申办的营业执照,即使企业(字号)名称、负责人姓名、经营场所内容一致,但其市场主体的身份已发生改变,是一个新的市场主体,同时也具有了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此,即使谢先生当时是拿着新办的营业执照来申请延续,也是不可以的。
在日常生活中,营业执照被注销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一种是零售户因个人原因自行申请注销;一种是因存在违法事实被市场监督局依法吊销;还有一种是因被登记机关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连续满二年,经营者未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监督局依职权注销。笔者提醒广大零售户,要注意自己的营业执照是否有效,以免影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延续。